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號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告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確認地號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到庭陳述「(問:原告之訴之聲明為何?)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主張不存在,被告就不存在之土地的管理權不存在。確認就土地登記簿上所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臺灣醫療物品有限公司,被告就系爭土地的管理權不存在,希望法院將來判決內容為此。若上開訴訟確定,被告非系爭土地的管理機關,不得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的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因依照原告資料系爭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臺灣醫療物品有限公司,所有權並非國家的。原告與訴訟代理人共有之房子在系爭土地上有地上權,但沒有辦地上權登記,因地號問題,故無法辦理。系爭土地民國39年登記的是臺灣醫療物品有限公司為所有權人。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其被告亦為本件被告,案由為恢復產權登記之事。」等語(見本案卷第55頁),足見訴訟標的為確認被告對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管理權不存在,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額為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又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3,215元,面積為976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可稽(見本案卷第42頁),則系爭土地之價額為295,937,840元(計算式:303,215元×976平方公尺=295,937,8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5,93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0,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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