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91號原告 黃佳勳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陳耀南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家豪 律師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曾煥基
龔正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