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龍文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7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4年8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