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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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 許博彰
許嘉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 張文龍 (即 張明德張宋 豆菜繼承人)
張文宗 (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張秀純 (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張秀瓊 (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陳春成 謝東富 陳周月桃 楊玉琨 (即 楊白桞 承受訴訟人) 楊豐禧 (即楊白桞承受訴訟人) 楊蕥如 (即楊白桞承受訴訟人) 楊平和 黃錫卿 吳味絲 王若懿 俞白蘭 張邦光 張秀莉 張茵茹 張仁墩 張清貴 張憲明 張哲綸 張宗興張碧霞張璧玉 張清秀 張景惠 王姝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清綉 被告 蔡秋絨
呂昭枝 游淑娟 黃淑敏 黃淑媛 黃淑馨 黃淑瑾 黃劉 送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儀 被告 黃子儒
林維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賢 被告 游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楊白桞於民國104年1月31日死亡,為楊
玉琨、楊豐禧及楊蕥如(下稱楊玉琨等三人)所繼承。原告聲明由楊玉琨等三人承受楊白桞之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上規定,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霖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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