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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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 許博彰
許嘉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 張文龍 (即 張明德 、 張宋 豆菜繼承人)
張文宗 (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張秀純 (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張秀瓊 (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陳春成 謝東富 陳周月桃 楊玉琨 (即 楊白桞 承受訴訟人) 楊豐禧 (即楊白桞承受訴訟人) 楊蕥如 (即楊白桞承受訴訟人) 楊平和 黃錫卿 吳味絲 王若懿 俞白蘭 張邦光 張秀莉 張茵茹 張仁墩 張清貴 張憲明 張哲綸 張宗興 呂 張碧霞 李 張璧玉 張清秀 張景惠 王姝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清綉 被告 蔡秋絨
張 呂昭枝 游淑娟 黃淑敏 黃淑媛 黃淑馨 黃淑瑾 黃劉 送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儀 被告 黃子儒
林維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賢 被告 游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楊白桞於民國104年1月31日死亡,為楊
玉琨、楊豐禧及楊蕥如(下稱楊玉琨等三人)所繼承。原告聲明由楊玉琨等三人承受楊白桞之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上規定,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霖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