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2號原告 白宗仁
白世昌 被告 曾明桐
曾隆仁 曾雍益 廖秀湄 曾龍新 曾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43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6.8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100元/平方公尺+另請求680,750元=2,225,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