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徒刑9月│刑4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12│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12│││月30日│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906、5131、│年度毒偵字第3906、5131、│││5616號│561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95年4月28日│95年4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確定日期│95年5月29日│95年4月28日│├───┴────┼────────────┼────────────┤│附註│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5號減刑│年度聲減字第1585號減刑│└────────┴────────────┴────────────┘┌──────────────────────────────────┐│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2月││├────────┼────────────┼────────────┤│犯罪日期│94年7月2日起至94年7月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09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352號│││├────┼────────────┼────────────┤││判決日期│97年4月1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36號│││├────┼────────────┼────────────┤││確定日期│97年7月24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