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連續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附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業務過│有期│八十九│臺灣臺中│臺│九十年│九十年│臺│九十年│九十年││失致死│徒刑│年十一│地方法院│灣│度交訴│四月二│灣│度交訴│年五月││罪│陸月│月二十│檢察署九│臺│字第一│十五日│臺│字第一│十八日││││一日│十年度偵│中│七號││中│七號││││││字第五0│地│││地│││││││五號│方│││方││││││││法│││法││││││││院│││院│││├───┼──┼───┼────┼─┼───┼───┼─┼───┼───┤│竊盜罪│有期│八十八│臺灣臺中│臺│九十年│九十年│臺│九十年│九十年│││徒刑│年十月│地方法院│灣│度中簡│四月二│灣│度中簡│五月二│││肆月│八日│檢察署九│臺│字第六│十七日│臺│簡字第│十八日│││││十年度偵│中│二六號││中│六二六││││││字第四九│地│││地│號││││││七八號│方│││方││││││││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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