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15號抗告人即異議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1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丙○○間因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0日本院98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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