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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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01號
原 告 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珍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