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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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皆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皆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皆利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720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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