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5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代表人 黃富生 訴訟代理人 陳金鐘 被告 蔡易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九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應予補充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