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家先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釋明自何時起開始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提出與聲請人所述相符事實之憑據。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坐落桃園縣八德市土地登記謄本及民國102年7、8月份之薪資明細資料。
三、聲請前2年內所有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含交通費、醫療費、、水電費、房貸等)之單據憑證,並詳列其中水電費、房貸部分聲請人所各應負擔之金額,及釋明聲請人家中成員、與家人協議分攤之方式為何?
四、釋明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必要支出欄中所列膳食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估算方式?又交通費為何需3,000元?
五、釋明聲請人需長期復健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