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晨亨選任辯護人陳居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2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晨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廖晨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則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況被告前有多次因案經通緝到案之紀錄,更足認被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均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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