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83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裁判案由:監護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832號聲請人 洪士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阿娜 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