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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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832號聲請人 洪士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阿娜 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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