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告 鄭戊寅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告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捌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肆佰陸拾元,尚欠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5,000元(10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4.73(占用面積)=3,338,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