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黃安俐 被告 魏國瑞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劉柏駿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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