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97號上訴人 黃仁貴 被上訴人 黃仁輝
黃靖惠 黃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377,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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