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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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15號再抗告人即受刑人 杜明宗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核其再抗告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規定敘述再抗告理由,爰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如未遵期補正,則得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駁回其再抗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