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玉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玉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杜玉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2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民國101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杜玉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4年4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