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朕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朕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朕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於民國10
0年9月2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民國95年6月間因寄藏具殺傷力改造手槍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6月30日確定,後因緩刑期間更犯後述⑶案件,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63號裁定撤銷緩刑,嗣於100年6月29日確定;⑵又於98年7月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72號受理,復於99年1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⑶又於101年1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9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101年11月12日確定;⑷又於100年3月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交簡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受理,復於100年6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⑶⑷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9月20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1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