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32號聲請人 蔡勝賢 關係人 林勝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 蔡勝興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勝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蔡勝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被繼承人為蔡 陳金聰 之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蔡勝興之監護人,於被繼承人 蔡陳金聰 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於訴訟兩造對立原則下,彼此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選任關係人林勝義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關於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意書各1份為證為憑,自堪認為真實。經審酌關係人林勝義於分割遺產事件中,並非當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等受監護宣告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認由關係人林勝義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對其等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準此,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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