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癸○○
午○○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竹苗環保尖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丙○○丁○○丑○○卜甲○○寅○○庚○○巳○○卯○○壬○○辛○○兼被告辰○○被告子○○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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