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陳心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