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於六十九年間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四個月,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並當庭釋放,爰聲請賠償。
二、按賠償聲請人,應於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第四條第一項管轄機關聲請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六十九年間,因涉妨害自由案而遭羈押,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決無罪,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該案無罪定讞迄今,顯已逾二年,揆諸前揭條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