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請人 朱瑞陽 律師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已自白,且共犯間之事實已臻明確,無串證之虞,又被告並非有竊盜之習慣,並已自認違法並有具保制度確保被告等再犯,無預防性羈押之必要,為此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又本件被告與共犯 徐福炫 、 陳瑞岳 所犯之竊盜及恐嚇取財案件既達五十餘起,且共犯陳瑞岳仍在逃,依前開事實,本院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述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