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庚○○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提出己○○、乙○○○之全部子女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