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