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右二人之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二人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二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