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 蔡翠環 代理人 黃永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巨股份│086-NX-0000000-0│普通股│1│400│││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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