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王士豪 (即 王耀廷 之繼承人)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109年1月29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