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 江亦崴 (即 王月琴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