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阡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婷 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告 張秉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0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55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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