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王桂良 代理人 呂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滙豐滙豐證券│00-0000000-0│1│500│││投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