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甲○○
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