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
張炳坤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肆佰柒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計算式:
(85,900x2,433+532,000)x1/2=104,763,3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