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登記土地登記簿之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士林地方法院、乙○○、臺北市政府士林地政事務所間確認信託登記土地登記簿之不動產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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