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債務人 陳棟興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調查債務人前配偶 楊麗娟 民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