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李明展
       黃慧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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