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黃上洲
黃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黃上州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
上洲」。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