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383號
原 告 武氏 凰珠
被 告 陳衛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11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0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准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民國)101年9月20日14時10分許,搶
奪原告所有之金項鍊1條,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影本1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被告並陳稱:願賠償原告
3萬元等語。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訴訟中又無其
他訴訟費用,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