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7,3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被告為未成年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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