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性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元,依法應徵
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自行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共計
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
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
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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