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9號
原 告 陳達理
訴訟代理人 洪春茶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書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9號
原 告 陳達理
訴訟代理人 洪春茶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