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南法院就97年度易字第987號恐嚇取財事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乙○○涉有恐嚇取財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
起公訴,刻於台灣台南法院就97年度易字第987號恐嚇取財
事件刑事法院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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