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耀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93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
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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