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9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