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旗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龔 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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