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5號(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5號(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