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339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住苗栗縣苗栗市○○路○段玫瑰56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