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0號原告顏安
顏祥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被告雅業興業有限公司
摩根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呂怜勳